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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9號

公司重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瑜

聲請人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整人
章世璋
即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 呂正樂
即重整人
蔡慧玲
即重整人
凱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楊建宗

上列聲請人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0年1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1年1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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