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9號
- 聲請人
- 歌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重整人
- 章世璋
- 即重整人
- 重整監督人 呂正樂
- 即重整人
- 蔡慧玲
- 即重整人
- 凱基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代理人
- 楊建宗
上列聲請人因歌林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聲請延展重整期限,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0年1月3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延展重整計畫之執行期限至111年1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