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更㈠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即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代 理 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重整完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復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木業公司)重整人前依公司法第303 條擬訂重整計畫,經第1 次關係人會議表決通過後,依公司法第305 條規定,陳報法院於民國76年10月24日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至95年10月20日第2 次關係人會議通過修正重整計畫,以出售廠房、土地所得款項清償債權本息,且結餘款即得用於公司營運,經本院於95年11月15日裁定認可,已於96年12月間執行完成。惟至96年12月31日,重整人仍因負債過高,營運計畫難以開展;乃於第3 次關係人會議決議通過變更之重整計畫,包括減資及以債作股、實質增資等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並經本院98年1 月5 日裁定認可確定。而依變更後之重整計畫,重整人須減資9 成彌補虧損,並應按以債作股金額辦理發行新股,重證人旋即著手執行減資及增資之各項工作,分別於98年7 月13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減、增資案,並於同年7 月22日核准;外國籍債權人部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亦准予以債作股,轉為重整人之股東;並向台北市政府申請減資、發行新股、修正章程等變更登記,業經核准在案。復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減資換票基準日、增資新股發放日期等訊息;另重整債權之清償事宜,迄至98年9 月10日已清償約94.47%,其餘少數失聯或缺乏證明文件者,則以銀行專戶保留應付款項,復興木業公司除已完全清償重整債權並完成重整計畫,更引進新股東完成實質增值,經減增資變更完成後,公司股本變為新台幣(下同)2 億2,062 萬5,000 元,每股股東權益亦由負數變為22萬2,704 元,甚至較一般公司之財務體質更佳。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10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重整完成,以利後續召集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以組成新經營團隊,就公司之營運方針及財務狀況,作更為健全並有前瞻性之規劃等語。 二、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3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之完成,係指公司重整人已完成重整計畫所載之重整工作而言,復興木業公司前經本院裁定准予重整,其重整計畫經本院於76年1 月15日裁定認可,嗣其重整計畫之變更亦經本院分別於95年8 月23日、96年2 月16日、98年1 月5 日裁定認可之,依上開重整計畫,該公司主要仰賴以減資之方式彌補累積虧損,及以「以債作股」之方式清償債務,並據此辦理增資以挹注資金。而復興木業公司就變更後之重整計畫執行狀況如下: ㈠就減資計畫部分:依98年1 月5 日經本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修訂之內容,即將原股本減資9 成以彌補虧損,共計銷除普通股50,976,000股,經重整人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後,業於98年7 月22日生效,有申報書、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 月22日函各1 份在卷可憑,是該部分重整計畫應已完成。 ㈡債權清償及增資部分:依98年1 月5 日經本院裁定認可之重整計畫修訂之內容,乃由無擔保債權人自行選擇以債權本金總額30% 之方式償還,或以「以債作股」方式將其剩餘之本金及30% 利息轉換為普通股,並放棄其餘70% 之利息。重整人自98年4 月10日起開始辦理清償作業後,業將選擇以債作股債權人之原以債作股金額,核算換股發行價格、發行股數、以債抵繳增資金額及應退零款,且目前除有約1,100 萬元因無法聯繫或證明文件不足尚未給付,而暫時存放於銀行專戶外,其餘重整債權均依重整計畫辦理清償完畢,有98年9 月25日重整監督人會議紀錄1 份附卷可參。且上開債權清償作業,有79.1788%之無擔保債權人選擇以債作股,故重整人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增資發行新股16,398,508股 ,並自98年7 月22日生效,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 月22日函在卷可憑,且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亦准許復興木業公司之債權人以重整債權投資該公司,有該會98年7 月2 日函附卷供參,堪認債權清償部分,亦由重整人依變更後之重整計畫完成。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已依重整計畫完成減資、增資發行新股、清償重整債權等重整工作,又本院依職權函詢復興木業公司之重整監督人關於復興木業公司聲請重整完成之意見,復興木業公司之重整監督人朱立容、毛英復、明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具狀表示復興木業公司已完成重整計畫所訂之增減資、重整債務清償等方案,同意其聲請本院裁定重整完成,有民事陳報狀1 份在卷可憑;是復興木業公司經此增、減資後已無債務,股權結構尚稱健全,該公司之經營體質預期可大為改善。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完成重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