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熊誦梅
  • 法定代理人
    乙○○、丙○○

  • 原告
    傑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巍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傑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巍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董美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