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傑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大慧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巍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董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