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三民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智字第40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智字第40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