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0號上 訴 人 三民圖書出版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智字第40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