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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7號

上訴人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7年智字第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載明其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上訴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上訴聲明,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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