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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47號

上訴人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為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9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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