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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7號

上訴人
美商艾爾派克有限公司(AIR-PAQ, INC.)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亞比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雄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佳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號(22456 BYWATER ROAD, LAKE FOREST, CALIFORNIA 92630, US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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