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7號
- 上訴人
- 美商艾爾派克有限公司(AIR-PAQ, INC.)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亞比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國雄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佳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號(22456 BYWATER ROAD, LAKE FOREST, CALIFORNIA 92630, US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同年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