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3號
- 原告
- 燁泰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國律師
- 被告
- Franbo Li
- 法定代理人
- William W
- 被告
- 環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新吉祥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Franbo Lines S.A. 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被告環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吉祥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則為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私法人,彼等在我國之主事務所均設在高雄市○○路31號20樓之5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彼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