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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律師
複代理人
葉貞汝律師
複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被告
乙○○○○○ ○○.
被告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Huang.被 告 甲○○○○○○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合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提辯論意旨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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