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7號
- 上訴人
- 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乙○○○○○ ○○.
- 被上訴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Huang.被 上訴人 甲○○○○○○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合豐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恭宏合板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