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騰
- 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銘律師
- 參加人
- 廖珠孃
- 參加人
- 王煌祥
- 被告
-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崇仁
- 被告
-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唐雅君
- 被告
- 君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雅君
- 被告
- 唐心如
- 被告
- 唐雅君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安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心瑛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思民律師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被告
-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被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被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秦頤強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才芳律師
蔡美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認尚待確認、調查及參加人未合法通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