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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周祖民鄧德倩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賢即廣興木業(福國工程行)等人因97年度消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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