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字第5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國賢即廣興木業(福國工程行)等人因97年度消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