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周美雲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周美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 記 官 吳建元 附表: (一)王春輝、何美智、王冠程95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三)聲請人及王冠程現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 (四)聲請人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王春輝於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之存款資料(含活存、支存、定存等全部帳戶資料)。 (六)陳報臺北市○○街281號及臺北市○○路15號3樓房屋(及其基地)所有權歸屬、聲請人及其家屬使用占有之權利來源,並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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