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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鄧德倩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蔡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孔華 附表: 一、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應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高任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95、96 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就受扶養人高崇祐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聲請人與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就前開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 摺影本。 八、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昇億國際有限公司、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元亨利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時之各月薪資單或薪資存摺影本。 九、提出受扶養人高崇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檢附高崇佑之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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