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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有無繫屬(進行)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案件,若有,應
    陳報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案件進行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高任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95、
    96 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
    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就受扶養人高崇祐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為何?聲
    請人與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就前開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
    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
    法清償之原因。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
    摺影本。
八、提出聲請人任職於昇億國際有限公司、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
    份有限公司、元亨利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時之各月薪資
    單或薪資存摺影本。
九、提出受扶養人高崇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檢附高
    崇佑之95、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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