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件: 一、聲請人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並應敘明自傳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辛基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自請離職或遭資遣等離職之原因、時間?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 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四、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六、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敘明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已依原協商之約定按期清償之期數及總金額,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並提出上揭證明文件。 九、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十、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過度消費而致入不敷出,則倘更生後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款,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債 務人是否仍繼續本件更生之聲請?(倘不繼續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十一、應提出所積欠各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債務,95年協商成立前2年內之各期消費明細暨帳單影本。 十二、應敘明對於合作金庫之債務何時發生?借款之用途為何?如係購屋貸款,則應敘明房地建號、地號,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謄本、買賣契約?何以95年協商當時未一併列入協商?目前積欠合作金庫之債務金額?何以未列入本件聲請更生之債權人清冊中?為何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已無房地資料?如已出售,並應提出買賣契約書及敘明何時以何價格出售何人?售得價款用途? 十三、交通費、雜費、水電費、電話費、房貸之實際支出證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羅富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