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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張千文

            號

            1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至12月之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張景富、黃釋徵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其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張景富、黃釋徵「全戶」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六、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原本。
八、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
    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九、聲請人個人、配偶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現居住地繳納租金之匯款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名下中鋼、台泥股票售出之時間,所得價金之用途
      、流向,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三、陳報前任工作米蘿服飾店之雇主姓名及地址?離職原因?
十四、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十五、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
      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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