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原名張翠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聲請人前配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前配偶之戶籍騰本。
三、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四、民國96年4月20日自景傳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