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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宗萃裕)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
    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之配偶吳愛麗95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
    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
    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
    額。
六、聲請人及配偶吳愛麗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據實陳報聲請人出租執照予陳漢明之金額、時間、匯款證明
    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嘉盛旅行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前之負責人姓名為何?聲請人擔任該公司經理人之期間、每
    月營業額?及提出嘉盛旅行社有限公司、蓮花音樂有限公司
    之公司登記事業卡、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八、聲請人配偶吳愛麗於台北市○○區○○街254號3樓之建物謄
    本、土地謄本,如有貸款,並陳報房屋貸款契約全文及繳款
    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
    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十、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聲請人個人之支出部分,
    非指全家人之支出,倘指其他家人之支出,聲請人對其有扶
    養義務者,應列入扶養支出費用內。請依此前提,重新填載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一、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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