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宗萃裕)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下列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到院:

㈠聲請人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㈡聲請人之配偶吳愛麗95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㈢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㈥聲請人及配偶吳愛麗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據實陳報聲請人出租執照予陳漢明之金額、時間、匯款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嘉盛旅行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前之負責人姓名為何?聲請人擔任該公司經理人之期間、每月營業額?及提出嘉盛旅行社有限公司、蓮花音樂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業卡、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㈧聲請人配偶吳愛麗於台北市○○區○○街254號3樓之建物謄本、土地謄本,如有貸款,並陳報房屋貸款契約全文及繳款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㈩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必要支出乃指聲請人個人之支出部分,非指全家人之支出,倘指其他家人之支出,聲請人對其有扶養義務者,應列入扶養支出費用內。請依此前提,重新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前經本院於97年11月18日定期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7年11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羅富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方蟾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