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8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13872號
聲 請 人即
- 債權人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法定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債務人
- 蔡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應補正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漏將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 )一併檢附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