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412號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李英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核字第41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維廉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吉平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泉源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廖世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廖世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債務人「廖世豪」之記載,應更正為「廖世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李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瑞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