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擔任董事之大亞製作出版實業有限公司(經撤銷)、
東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之狀態,請說明:(一)
撤銷或解散前之每月平均營業額及營業活動為何?(二)對
於各該公司之剩餘財產,有無可受分配之財產權利?
二、聲請人於艾森強公司擔任之職務為何?請提出該公司之登記
資料及所任職位之文件。目前在該公司之投資,其市值為何
?
三、請按遞狀須知,填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尤其是「聲請
前兩年內之收入」「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及「依法受扶
養之人」),並添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龍星昇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銀行之抵押貸款之
原因證明文件及各該抵押物之登記謄本,並按本條例之自用
住宅借款定義,說明上開何筆為自用住宅借款之債權?
五、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之國稅局最新財產清單及近二年之所得
資料。
六、聲請狀雖載其夫乙○○為代理人,卻於狀末未有乙○○之蓋
章或署名。是否確有意為上開代理?若是,請補具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