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31號
- 聲請人
- 侯耀仁即漢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漢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耀仁
- 統一編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換言之, 破產事件如有管轄競合時, 以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 本件破產事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漢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漢總公司)破產, 惟漢總公司於民國 (下同)七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成立以來, 以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為所營業務, 主營業包括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商業大樓出租出售、室內裝潢設計、各種建材進出口貿易等業務, 公司所在地於高雄市苓雅區○○○路十號十六樓, 公司營利事業所在地亦在同一地址, 參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等在卷可稽, 堪以認定, 惟漢總公司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變更章程, 將公司之所在地遷至台北市○○○路○段五一號八樓, 有台北市政府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卷內可證, 要無疑義; 遷址後, 主要營業項目未改變,參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足明, 然於同年八月三日旋即聲請解散並進行清算, 漢總公司遷址目的並非經營其主營業項目, 而在進行清算、破產, 彰彰明甚, 此外, 漢總公司從設立到遷址, 長達約二十年期間, 都在高雄營運, 無論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均在上開高雄市處所, 目前公司所在地固遷到前開台北市地址, 惟主營業所未變, 業如前述, 考之其相關之債權人銀行多是高雄分行、債務人亦多在高雄, 主要財產亦在高雄, 參卷內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目錄即知, 益證漢總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地區, 揆前所述, 本件破產事件, 應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