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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1號

聲請人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乃屬非訟事件。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敘明聲請人之姓名、住址及宣告破產對象之姓名、住址,並應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破產之聲請人為「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
  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或「乙○○」或「甲○○」?
㈡聲請宣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養生館股份
  有限公司」或「乙○○」或「甲○○」破產?
㈢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
  種類及金額)。
㈣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財產(含財產種類、價值、金額)。
㈤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務人名冊(即宣告破產對象對外之債權
  )(應陳報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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