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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 原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思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1號聲 請 人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聲 請 人 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聲 請 人 王思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乃屬非訟事件。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敘明聲請人之姓名、住址及宣告破產對象之姓名、住址,並應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 事項,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詹雪娥 附件: ㈠聲請破產之聲請人為「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 ㈡聲請宣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破產? ㈢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及金額)。 ㈣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財產(含財產種類、價值、金額)。 ㈤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務人名冊(即宣告破產對象對外之債權)(應陳報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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