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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1號

聲請人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聲請人
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聲請人
王思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乃屬非訟事件。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敘明聲請人之姓名、住址及宣告破產對象之姓名、住址,並應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破產之聲請人為「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
  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
㈡聲請宣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養生館股份
  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破產?
㈢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
  種類及金額)。
㈣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財產(含財產種類、價值、金額)。
㈤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務人名冊(即宣告破產對象對外之債權
  )(應陳報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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