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周美雲
- 法定代理人李悅綾
- 原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思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1號聲 請 人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聲 請 人 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聲 請 人 王思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乃屬非訟事件。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0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敘明聲請人之姓名、住址及宣告破產對象之姓名、住址,並應備齊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97年12月15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 事項,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依首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詹雪娥 附件: ㈠聲請破產之聲請人為「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 ㈡聲請宣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或「御品養生館股份有限公司」或「李悅綾」或「王思凱」破產? ㈢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及金額)。 ㈣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財產(含財產種類、價值、金額)。 ㈤陳報宣告破產對象之債務人名冊(即宣告破產對象對外之債權)(應陳報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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