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2號
- 聲請人
- 鴻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臺北縣蘆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