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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3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3號

聲請人
大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備齊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清冊,且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關於債權人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識別資料之記載並不完整,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調查聲請人是否確有債務超過情事,是應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則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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