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3號
- 聲請人
- 大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本應備齊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清冊,且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關於債權人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識別資料之記載並不完整,經本院於97年11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2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調查聲請人是否確有債務超過情事,是應認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則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