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陳秀貞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9號聲 請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太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崇投資)於民國86年3 月25日核准設立後,陸續請求聲請人代其墊付各項費用及應付帳款,累積至民國97年10月31日,雙方確認太崇投資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34,267,337 元,該借款已屆清償期,然因太崇投資陷財務困境已多年,迄今仍無力清償,據悉太崇投資資產總額僅4 、5 千萬元,負債則高達6 億餘元,太崇投資顯然不能清償其債務,已符合破產之要件,爰聲請宣告該公司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對太崇投資之債權存在,及太崇投資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債務確認書為證。惟查: ㈠聲請人為太崇投資之法人股東,持有太崇投資股份比例為99.9% ,太崇投資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均由聲請人指派之代表人擔任,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太崇投資出具之債權債務確認書難以釋明聲請人對太崇投資之債權存在,及太崇投資有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經本院命聲請人、太崇投資提出聲請人為太崇投資墊付各項費用、應付帳款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臚列其對太崇投資之債權為:⑴借款及各項墊款債權528,744,953 元,⑵票據債權5,391,686 元,⑶律師費債權17,710元、21,772元、13,300元,⑷投資評價服務費131,250 元,⑸民事訴訟費2,630 元。惟關於借款及各項墊款債權528,744,953 元部分,僅提出聲請人公司總分類帳明細表為據,該明細表既為聲請人單方制作之文書,其上所列之金額復與聲請人、太崇投資列載之528,744,953 元、534,267,337 元不符,更無任何資金往來流程、交易憑據、交易時太崇投資出具之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事後取得之執行名義可資比對,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難認聲請人就其與太崇投資間有借款、墊款債權 528,744, 953元存在之事實已為釋明,剔除此部分債權後,聲請人對太崇投資之債權至多僅5,578,348 元。茲太崇投資98年度之財產總額為99,035,070元,有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以聲請人對太崇投資之債權至多僅5,578,348 元計算,太崇投資非不能清償其債務,聲請人就太崇投資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亦未加以釋明。聲請人既未釋明太崇投資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其聲請宣告太崇投資破產,尚難准許。 ㈡雖太崇投資列載其債務尚包括:合作金庫3,464,438 元、中信銀行城東分行1,189,962 元、華泰銀行信義分行25,000,000元、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陽公司)44,876,525元、章啟明779,363 元、章民強930,769 元、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47,000,000元、乙○○35,000元、鍾振揚35,000元、楊政憲24,000元、杏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70,000元、安仕會計師事務所75,000元,共計123,120,060 元,惟其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文件,難謂已就該等債務存在為釋明。再者,太崇投資之債權人明陽公司前曾聲請強制執行太崇投資持有之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該強制執行事件,除聲請人以債權額100 萬元聲請併案執行外,並無任何併案或參與分配債權人,其執行所得金額62,480,000元,經清償明陽公司、聲請人之債權後,尚發還15,308,734元予太崇投資,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8 月12日北院隆97執亥字第14185 號函、分配表在卷可憑。而太崇投資於日前處分其持有之部分股票,所得款項930 萬元全數用以購買臺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亦有聲請人所提之定期存單為憑。凡此,除堪認太崇投資無停止支付、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外,亦足證太崇投資所列債務是否存在,確非無疑。蓋該等債務如確屬存在,何以該等債權人竟未對太崇投資取得執行名義,亦未聲請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而容任執行所得發還太崇投資?而太崇投資如不能清償其債務,或有停止支付情事,何以上開執行所得尚得以發還太崇投資?太崇投資又何能自由處分其資產,甚或購買定期存單?聲請人就太崇投資不能清償其債務一節,既未加以釋明,其聲請宣告太崇投資破產,核非正當,不應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劉碧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