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0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范智達
- 當事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0310號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資優數位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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