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25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2598號
- 聲請人
- 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六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2598號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 號 │├──┼──────┼─────────┼──────┼──────┼─────┤│001 │87年4月16日 │50,000元 │87年5月15日 │87年5月15日 │TH0000000 │├──┼──────┼─────────┼──────┼──────┼─────┤│002 │88年9月2日 │80,000元 │88年9月16日 │88年9月16日 │CH370708 │├──┼──────┼─────────┼──────┼──────┼─────┤│003 │88年9月2日 │100,000元 │88年9月30日 │88年9月30日 │CH370715 │├──┼──────┼─────────┼──────┼──────┼─────┤│004 │88年9月2日 │150,000元 │88年10月31日│88年10月31日│CH370710 │├──┼──────┼─────────┼──────┼──────┼─────┤│005 │88年9月2日 │200,000元 │88年11月30日│88年11月30日│CH370712 │├──┼──────┼─────────┼──────┼──────┼─────┤│006 │88年9月2日 │160,800元 │88年12月31日│88年12月31日│CH37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