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7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722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8 Q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 聲請人
- 非訟代理人 呂佩芳律師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美金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在台北市,金額美金伍拾捌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