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74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741號

聲請人
昌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TH 610960~0000000張本票是否已向發票人屆期提示付款;另票號TH 610966~611003均尚未屆期,不得提示付款,請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二、釋明每張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從到期日起算。)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