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741號
- 聲請人
- 昌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TH 610960~0000000張本票是否已向發票人屆期提示付款;另票號TH 610966~611003均尚未屆期,不得提示付款,請具狀撤回該部分之請求。
二、釋明每張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從到期日起算。)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