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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9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939號

聲請人
喜比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一紙。

二、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釋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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