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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493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4939號

聲請人
喜比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本票裁定,惟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一紙及釋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玉成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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