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63號
- 聲請人
-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和昇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付款地台北市,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附表: 97年度票字第163 號 │├──┬─────────┬─────────┬───────┬───────┬───────────┬───────┤│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利率(百分之)│├──┼─────────┼─────────┼───────┼───────┼───────────┼───────┤│001 │2,376,000元 │567,610元 │94年10月21日 │96年10月3日 │96年10月4日 │18% │├──┼─────────┼─────────┼───────┼───────┼───────────┼───────┤│002 │1,987,200元 │413,017元 │96年4月2日 │96年9月13日 │96年9月14日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