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67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正本。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