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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沈佳宜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6727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七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正本。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三、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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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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