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9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9374號聲 請 人 振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實繳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新臺幣壹仟元。 三、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