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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24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246號

聲請人
優耐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1 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且非訟事件法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承受訴訟之規定,性質上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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