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246號聲 請 人 優耐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甲○○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1 紙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且非訟事件法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承受訴訟之規定,性質上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