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35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3515號
- 聲請人
-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附表: 97年度票字第23515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97年3月17日 │18,400元 │97年5月31日 │97年5月31日 │├──┼──────┼───────────┼──────┼──────┤│002 │97年3月17日 │18,400元 │97年6月30日 │97年6月30日 │├──┼──────┼───────────┼──────┼──────┤│003 │97年3月17日 │18,400元 │97年7月31日 │97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