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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48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4868號

聲請人
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詹益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六紙。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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