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94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9455號
- 聲請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丁○○
- 相對人
- 晉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之4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之4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四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29455號│ ├──┬─────────┬─────────┬───────────┬───────────┬───────────┬───────┤ │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年息(百分之)│ ├──┼─────────┼─────────┼───────────┼───────────┼───────────┼───────┤ │001 │10,000,000元 │1,000,000元 │97年1月25日 │97年6月26日 │97年7月14日 │5.4 │ │ │ ├─────────┤ │ ├───────────┤ │ │ │ │9,000,000元 │ │ │97年6月2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