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9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9688號聲 請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已提示,提示日為何(本票未載到期日,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