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22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2295號
- 聲請人
- 長霖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在台北市,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