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3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3115號聲 請 人 全穎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界振即捷揚體育用品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界振即捷揚體育用品社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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