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54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5415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