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5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5415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甲○○、丙○○發本票裁定,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廣達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