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6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6412號聲 請 人 林澎生即榮美企業社 聲 請 人 盧碧龍即龍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佩皮飾有限公司、甲○○、張美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甲○○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