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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669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沈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6691號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展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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