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8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8565號
- 聲請人
- 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真珠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7年度票字第38565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001 │96年1月9日 │9,000,000元 │97年8月31日 │97年9月1日│├──┼──────┼───────────┼──────┼─────┤│002 │96年2月27日 │9,000,000元 │97年8月31日 │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