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7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704號
- 聲請人
- 狗屋出版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