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5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363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樺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利率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附表: 97年度票字第5363號│├──┬─────────┬─────────┬───────┬───────┬───────────┬───────┤│編號│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提 示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利率(百分之)│├──┼─────────┼─────────┼───────┼───────┼───────────┼───────┤│001 │3,000,000元 │2,517,843元 │95年12月14日 │96年11月14日 │96年11月14日 │6.42 │├──┼─────────┼─────────┼───────┼───────┼───────────┼───────┤│002 │7,000,000元 │4,334,775元 │95年12月14日 │96年11月14日 │96年11月14日 │6.67 │└──┴─────────┴─────────┴───────┴───────┴───────────┴───────┘